且董路的上述行为性质足够恶劣并且满足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

admin 阅读:21 2024-03-10 15:38:18 评论:0

  自兵败西班牙杯赛之后,知名足球媒体人及“足坛青训教父”董路似乎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这其中就有部分随行家长在其个人自媒体平台表达了对董路战术的不满。

  而董路面临的困境不仅如此,因其毫无征兆地临时起意开启了付费直播,这使得原本在董路其他媒体平台支付了高额年度会员的众多粉丝产生了不满情绪,很多人在留言区怨声载道。

  而关于付费会员的“纠葛”由来已久。此前,董路声称,开设付费会员的初衷是为了扶持小将家庭;并且,资深媒体人李璇女士不惜亲自入”坑“来一探究竟。可惜地是,她的这种”深入虎穴”的方式并没有取得任何效果,至今,董路对于该笔资金的用途仍“闭口不谈”。

  可以看到,李璇女生与董路的纷争仅限于民事领域;然而,董路的上述行为到底应当如何定性、其行为会不会触犯法律以及会触犯何种法律?笔者愚见,假设相关付费会员作为当事人通过司法部门寻求救济,且董路的上述行为性质足够恶劣并且满足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不排除董路会受到刑事追诉的可能性。

  因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此外,成立集资诈骗罪还要求数额较大。根据《集资案件解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鉴于笔者才疏学浅,以上仅仅是笔者对于种种情形假设成立后的愚见与预测。

且董路的上述行为性质足够恶劣并且满足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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