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疫情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认定-黄荣高律师律师文集-法律快车黄荣高律师网

admin 阅读:44 2024-04-05 12:17:39 评论:0
浅议疫情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认定-黄荣高律师律师文集-法律快车黄荣高律师网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由于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疫情期间,仲裁时效中止的起算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如何认定,影响到仲裁时效中止期间如何计算和扣除、将仲裁时效中止的期间扣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是否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等问题,值得探讨。

  试举例说明,某用人单位认为员工甲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于2020年1月15日向甲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甲于1月16日收到该通知书,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打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随后新冠疫情暴发,因甲所在地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甲暂时无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直到2021年3月1日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仲裁时效是否超过?可以看出,扣除仲裁时效中止的期间后,如果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未超过一年,则未超过仲裁时效。但是,扣除仲裁时效中止的期间后,如果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已超过一年,则仲裁时效已超过。

  本人认为,仲裁时效中止的起算之日、中止原因的消除之日如何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试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因政府采取防控措施被隔离、滞留、封闭管理

  (一)如果当事人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因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依法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指定地点隔离,仲裁时效中止的起算之日可考虑为开始隔离治疗之日、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上载明的确诊之日、相关部门确定的隔离之日,仲裁时效中止原因的消除之日可考虑为相关部门确定的隔离期期满之日、治愈之日、医学观察期期满之日;

  (二)如果当事人所在地区属于高风险地区,或者因走亲访友、学习、旅游等原因出行到某一地区后,该地区突发新冠疫情,当地相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采取划定控制区域、采取强制措施、管理流动人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紧急防控措施而被滞留,或者在该地区因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而被依法隔离而滞留,仲裁时效中止的起算之日可考虑为当地有关部门采取上述防控措施之日、被确定隔离之日,仲裁时效中止原因的消除之日可考虑为当地有关部门解除防控措施之日、隔离期期满之日;

  (三)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形,而是因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当事人所在的小区、社区、村屯被采取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实行出行管控,仲裁时效中止的起算之日为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对小区、社区、村屯采取封闭管理措施之日,仲裁时效中止原因的消除之日可考虑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封闭管理措施解除之日。

  二、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政府采取防控措施

  如果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政府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上述防控措施,仲裁时效中止的起算之日可考虑为当地相关部门采取上述防控措施之日,仲裁时效中止原因的消除之日可考虑为当地相关部门解除防控措施之日。

  三、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果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因新冠疫情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要考虑调整响应级别之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疫情危害范围和传播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下调应急响应级别,表明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所降低。随着响应级别的下调,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相对宽松,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影响越小。仲裁时效中止的起算之日可考虑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仲裁时效中止原因的消除之日可考虑为下调至三级及以下级别之日。

  (二)考虑复工复产的时间。在政府采取最严疫情防控措施期间,很多企业停产停工,复工复产时,应严格按国务院、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复工复产的通知执行。另外,考虑快递物流业复工复产时间,因为该行业复工复产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邮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方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故仲裁时效中止的起算之日可考虑为停产停工之日,仲裁时效中止原因的消除之日可考虑为当地政府发布的复工复产之日。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在个案中可能更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宜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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